一、项目编号:QSZB-Z(H)-B25043(GK)
二、项目名称:浙江农林大学实验室家具及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2-1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粤小微(东莞)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荔苑路46号190室
被投诉人1:浙江农林大学
地址:杭州市临安区武肃街666号
被投诉人2: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19F-H(1908)
相关供应商: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88号3幢1101室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粤小微(东莞)招投标有限公司对浙江农林大学实验室家具及设备采购项目(编号:QSZB-Z(H)-B25043(GK),标项二:农学院实验室家具及设备采购,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粤小微(东莞)招投标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
:样品即作为资格条件又作为评审因素。事实依据
:被投诉人1的答复投诉人并不认同。采购文件中明确样品为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人应当做出实质性响应,未提供样品或样品提供不全的,投标无效。这就是资格条件,而被投诉人1企图混淆概念,蒙混过关的否认其不是资格条件,存在知法犯法的行为。故我司依然认为采购文件规定“‘▲’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人应当做出实质性响应”、“▲(4)未提供样品或样品提供不全的,投标无效”。可知样品即作为资格条件,根据87号令是不得再作为评审因素的,但“中央实验台1”即作为样品又作为评审因素,如下:(图略)明显违反了87号令中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诉事项2
:以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评审因素进行加分。事实依据
:被投诉人1的答复投诉人并不认同。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本来就应该要遵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当于是资格条件。故我司依然认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本来就应该要遵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当于是资格条件,而把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评审因素进行加分,属于把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详情如下:(图略)。1)“中央实验台1(核心产品)”采购需求中的GB 18584-2001、GB 6566-2010、GB 8624-2012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图略)。2)“中央实验台2”采购需求中的GB 18584-2001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图略)。3)“实验边台1”采购需求中的 GB 18584-2001、GB 6566-2010、GB 8624-2012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图略)。4)“实验边台2”采购需求中的GB 18584-2001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图略)。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3.《规范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号GB--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投诉事项3
: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试验时长作为评审因素,倾向特定供应商。事实依据:
被投诉人1的答复投诉人并不认同。既然是技术要求,那么为何不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延长开标时间?为何不给投标人留有足够的送检检验的时间以获得符合时长的检测依据?本项目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开标为20天,而技术要求的试验时长超过了20天,明显就是为特定的供应商量身定做的技术参数,故意排斥、歧视其他潜在供应商,存在倾向特定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故我司依然认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为2025年1月27日,开标时间为2025年2月16日,从发标到招标为20天,而有些标的采购需求试验时长超过了20天作为评审因素,存在倾向指定特定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详情如下:(图略)。1)“中央实验台1(核心产品)”采购需求“3.9 依据GB/T 16422.2-2022标准要求:进行580小时以上氙灯老化试验”(图略)。2)“中央实验台2”采购需求“2.15 防潮性能试验:试样放置在100华氏度、饱和湿度的环境中1000小时,应无明显变化”、“3.3 承载能力:需满足承重≥500kg,承重时长≥1200h未出现破坏的要求”(图略)。3)“实验边台1”采购需求“2.15 防潮性能试验:试样放置在100华氏度、饱和湿度的环境中1000小时,应无明显变化”(图略)。4)“实验边台2”采购需求“2.15 防潮性能试验:试样放置在100华氏度、饱和湿度的环境中1000小时,应无明显变化”、“3.3 承载能力:需满足承重≥500kg,承重时长≥1200h未出现破坏的要求”(图略)。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4
:本项目的评标标准中主观分的评审定义不明确/有歧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未设置相应等次的唯一评分分值。事实依据
:被投诉人1的答复投诉人并不认可。主观分的分值有档次,但是评审因素没有明确量化细化。比如项目实施方案“投标人实施计划、生产排期详细完整程度,是否制定切实可行且详细的供货计划,投入人员数量和综合素质”,请问详细完整到什么程度得多少分没有细化、投入多少人员得多少分没有细化、用什么来判断综合素质且如何得分没有细化……这些都是定义不明确没有细化。故我司依然认为本项目的评标标准中主观分的评审定义不明确/有歧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未设置相应等次的唯一评分分值,详情如下:(图略)。综上,均没有定义明确,都是模糊定义,应当将所评审的内容尽量细化量化,且每一个细化量化的评审因素均应对应惟一的评审分值(也就是有几档分值就设置几档对应的评审标准)以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造成采购活动的不公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投诉请求
:认定上述4个投诉事项成立,鉴于采购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故请求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粤小微(东莞)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材料。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与质疑阶段质疑事项1内容一致。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明确列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提供样品(实质性条款)并非是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样品系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有效的投标文件系评审的基础。对样品进行评分,是在供应商提供样品、递交有效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就样品的相关特性与项目实际需要的符合情况进行评分。样品分的内容是根据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而设置,与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目标相关,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人所述“样品即作为资格条件又作为评审因素”缺乏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与质疑阶段质疑事项2内容一致。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明确:“(其)作为我国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分级准则”、“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及制品等的燃烧性能分级和判定”,即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仅作为相关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分类的依据,不涉及燃烧性能参数的强制性要求。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技术要求 3.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标项二”中“中央实验台1(核心产品):3.10依据GB 8624-2012标准要求:燃烧性能项目检测达到B1(C-s1,d0,t1)级,烟气毒性等级为ZA3级”、“实验边台1:3.10 依据GB 8624-2012标准要求:燃烧性能项目检测达到B1(C-s1,d0,t1)级,烟气毒性等级为ZA3级;”中“(功能或者目标)、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引用相关强制性标准,仅起到对参数要求的描述作用,而非投诉人所述“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当于是资格条件,而把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评审因素进行打分,属于把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明确“4 要求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mg/kg 可溶性铅≤90 可溶性镉≤75 可溶性铬≤60 可溶性汞≤60”。招标文件(标项二)“中央实验台1”、“中央实验台2”、“实验边台1”、“实验边台2”的相关参数要求均高于GB18584-2001的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即采购人设定高于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作为评审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招标文件中引用相关强制性标准,仅起到对参数要求的描述作用。不存在贵公司所述“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当于是资格条件,而把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评审因素进行打分,属于把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招标文件(标项二)“中央实验台1”、“实验边台1”的相关参数要求均高于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3 要求”的有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即采购人设定高于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作为评审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招标文件中引用相关强制性标准,仅起到对参数要求的描述作用。不存在投诉人所述“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当于是资格条件,而把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评审因素进行打分,属于把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与质疑阶段质疑事项3内容一致。经与采购人核实,相关参数设定系基于项目实际情况,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未要求供应商于投标时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而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 三、服务要求(技术要求里另有注明的以技术要求为准)验收标准:4.6项目验收时采购人有权对技术要求中的任意参数进行抽检”在验收时由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交的产品进行检测,有利于减轻供应商的负担,符合优化营商环境、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的政策指导精神。本项目已于2025年2月16日开标。经审查,满足投诉人所述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不存在“倾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人所述“有些标的需求试验时常超过了20天作为评审因素,存在倾向指定特定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缺乏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事项4答复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与质疑阶段质疑事项4内容一致。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二、评标标准”中各项内容均已进行细化和量化,前述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所述“本项目的评标标准中主观分的评审定义不明确/有歧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未设置相应等次的唯一评分分值”缺乏事实依据。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专家评分意见、投标文件等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农林大学答复与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一致。
中标供应商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QSZB-Z(H)-B25043(GK)),2025年1月27日发布采购公告,2月16日10:00开标,共有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粤小微(东莞)招投标有限公司、天长市田氏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沪司实验仪器(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诉人粤小微(东莞)招投标有限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2月17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需按要求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 三、服务要求(技术要求里另有注明的以技术要求为准)
验收标准 | ......4.6项目验收时采购人有权对技术要求中的任意参数进行抽检,中标人须无条件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具有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若无法提供,将视为验收不通过。 |
四、技术要求1.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如技术要求中未注明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的,执行最新标准、规范。2.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实验室家具及设备的使用需求。3.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标项二: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功能或者目标)、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
1 | 中央实验台1(核心产品) | 1 | 批 | 一、中央实验台主体:......2.17环保性能:金属件喷涂层环保性能符合GB18584-2001标准:其中汞、铅、镉、铬、重金属物检测结果应为未检出;......3.3重金属检测需参照GB18584-2001标准,满足4种重金属含量:可溶性铅≤0.3mg/kg、镉:未检出、铬≤0.7mg/kg、汞:未检出;......3.7依据GB6566-2010标准要求:放射性核素限量≤0.1;......3.9依据GB/T16422.2-2022标准要求:进行580小时以上氙灯老化试验,检测结果为样品无变色、发粘、裂纹等异常,等级为5级;3.10依据GB8624-2012标准要求:燃烧性能项目检测达到B1(C-s1,d0,t1)级,烟气毒性等级为ZA3级;依据GB/T2408-2021标准要求:水平燃烧符合HB级、垂直燃烧符合V-0级;3.11中标后提供台面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10年质保承诺书;...... |
2 | 中央实验台2 | 18 | 延米 | ......2.15防潮性能试验:试样放置在100华氏度、饱和湿度的环境中1000小时,应无明显变化;......2.17环保性能:金属件喷涂层环保性能符合GB18584-2001标准:其中汞、铅、镉、铬、重金属物检测结果应为未检出;......3.3承载能力:需满足承重≥500kg,承重时长≥1200h未出现破坏的要求;......3.8莫氏硬度:需依据JG/T463-2014附录C标准,检测结果≥9级。 |
33 | 实验边台1实验边台1 | 185.19185.19 | 延米延米 | ......2.15防潮性能试验:试样放置在100华氏度、饱和湿度的环境中1000小时,应无明显变化;......2.17环保性能:金属件喷涂层环保性能符合GB18584-2001标准:其中汞、铅、镉、铬、重金属物检测结果应为未检出;......3.3重金属检测需参照GB18584-2001标准,满足4种重金属含量:可溶性铅≤0.3mg/kg、镉:未检出、铬≤0.7mg/kg、汞:未检出;......3.7依据GB6566-2010标准要求:放射性核素限量≤0.1;......3.10依据GB8624-2012标准要求:燃烧性能项目检测达到B1(C-s1,d0,t1)级,烟气毒性等级为ZA3级;依据GB/T2408-2021标准要求:水平燃烧符合HB级、垂直燃符合V-0级。 |
4 | 实验边台2 | 32.1 | 延米 | ......2.15防潮性能试验:试样放置在100华氏度、饱和湿度的环境中1000小时,应无明显变化;......2.17环保性能:金属件喷涂层环保性能符合GB18584-2001标准:其中汞、铅、镉、铬、重金属物检测结果应为未检出;......3.3承载能力:需满足承重≥500kg,承重时长≥1200h未出现破坏的要求;......3.8莫氏硬度:需依据JG/T463-2014附录C标准,检测结果≥9级。 |
4.样品:(1)投标人需提供以下样品(▲样品不得出现投标供应商的名称、商标):标项二:序号1,品名:中央实验台1,数量:1,单位:套,备注:规格:2300*1500*850mm,包含中央台试剂架、功能柱、PP特大水槽、三口水龙头、滴水架、台式洗眼器。如有缺漏视同样品提供不全。......▲(4)未提供样品或样品提供不全的,投标无效。......。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二)定义6.“▲”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人应当做出实质性响应。
五、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一、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二、评标标准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价格分(30) | ||
投标报价 | 30 |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
技术分(65) | ||
技术响应程度 | 24 | 【客观分】不符合(负偏离)技术要求中标注“▲”条款(不可偏离)的投标无效;满足招标文件明确的全部技术条款要求的该项得满分;技术条款低于技术要求(负偏离)的,每项扣2分;负偏离12项及以上的,视为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项目实施方案 | 4 | 【主观分】投标人实施计划、生产排期详细完整程度,是否制定切实可行且详细的供货计划,投入人员数量和综合素质(评分范围:4,3,2,1,0)。 |
产品功能及配置 | 5 | 【主观分】投标产品功能满足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功能先进,后续维护成本低(评分范围:5,4,3,2,1,0)。 |
售后服务方案 | 4 | 【主观分】投标人售后服务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针对性,专业服务力量和服务保障方案的详细程度(评分范围:4,3,2,1,0)。 |
质量保证方案 | 4 | 【主观分】投标人的针对本项目质量保证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针对性(评分范围:4,3,2,1,0)。 |
安装调试方案 | 5 | 【主观分】投标人安装、调试方案的详细完整度、合理可行性(评分范围:5,4,3,2,1,0)。 |
技术服务、培训 | 4 | 【主观分】投标人技术服务、培训计划内容合理性、详细程度,培训范围,实施计划的针对性(评分范围:4,3,2,1,0)。 |
样品 | 5 | 【主观分】外观、结构:1.外观及整体效果(评分范围:2,1,0.5,0);2.结构设计合理性、安全性(评分范围:3,2,1,0)。 |
7 | 【主观分】制作工艺及质量:1.外表结合处缝隙、配件结合处紧密程度、内部结构牢固程度(评分范围:3,2,1,0);3.加工工艺水平(评分范围:2,1,0.5,0);4.铰链、滑轨等部件灵活程度(评分范围:2,1,0.5,0)。 | |
3 | 【主观分】材质(如台面、钢板、五金件等)与采购需求符合程度(评分范围:3,2,1,0)。 |
说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六、评审报告显示:本项目8家供应商投标,其中5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天长市田氏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54.93分、报价得分为30.0分、最终得分为84.93分,排序第一;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62.71分、报价得分为22.07分、最终得分为84.78分,排序第二;上海沪司实验仪器(集团)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54.57分、报价得分为28.43分、最终得分为83.0分,排序第三;江苏库利南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55.36分、报价得分为26.77分、最终得分为82.13分,排序第四;浙江百顺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53.0分、报价得分为21.8分、最终得分为74.8分,排序第五。综上,现推荐:标项二: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了评标委员会对前述5家供应商就评审条款“技术响应程度”“项目实施方案”“产品功能及配置”“售后服务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安装调试方案”“技术服务、培训”“样品”等的打分情况。其中,评标委员会对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就评审条款“技术响应程度”的评分均为24分。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核实,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对采购需求中“依据GB 8624-2012标准要求:燃烧性能项目检测达到B1(C-s1,d0,t1)级,烟气毒性等级为ZA3级”等技术要求均予以了明确响应。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原评标委员会签署的《关于浙江农林大学实验室家具及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SZB-Z(H)-B25043(GK))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显示:1、根据“投标人实施计划、生产排期详细完整程度,是否制定切实可行且详细的供货计划,投入人员数量和综合素质”,对评审条款“项目实施方案(4、3、2、1、0)”进行评分;2、根据“投标产品功能满足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功能先进,后续维护成本低”,对评审条款“产品功能及配置(5、4、3、2、1、0)”进行评分;3、根据“投标人售后服务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针对性,专业服务力量和服务保障方案的详细程度”,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4、3、2、1、0)”进行评分;4、根据“投标人的针对本项目质量保证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针对性”,对评审条款“质量保证方案(4,3,2,1,0)”进行评分;5、根据“投标人安装、调试方案的详细完整度、合理可行性”,对评审条款“安装调试方案(5,4,3,2,1,0)”进行评分;6、根据“投标人技术服务、培训计划内容合理性、详细程度,培训范围,实施计划的针对性”,对评审条款“技术服务、培训(4,3,2,1,0)”进行评分;7、根据“投标人样品的外观及整体效果”,对评审条款“样品的外观、结构(2,1,0.5,0)”进行评分;8、根据“投标人样品的结构设计合理性、安全性”,对评审条款“样品的外观、结构(3,2,1,0)”进行评分;9、根据“投标人样品的外表结合处缝隙、配件结合处紧密程度、内部结构牢固程度”,对评审条款“样品的制作工艺及质量(3,2,1,0)”进行评分;10、根据“投标人样品的加工工艺水平”,对评审条款“样品的制作工艺及质量(2,1,0.5,0)”进行评分;11、根据“投标人样品的铰链、滑轨等部件灵活程度”,对评审条款“样品的制作工艺及质量(2,1,0.5,0)”进行评分;12、根据“投标人样品的材质(如台面、钢板、五金件等)与采购需求符合程度”,对评审条款“样品(3,2,1,0)”进行评分;综上,原评标委员会认为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其自由裁量权。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农林大学提供的《关于((标二 浙江农林大学 现代农学院实验室家具及设备采购)实验室家具及设备采购)投诉事项3的回复资料》显示:(图略)一、疑问1)回复:主要基于以下核心理由:1.确保材料耐候性,适应实验室复杂环境。实验室台面长期暴露于紫外线(如灭菌灯)、化学试剂(酸、碱、有机溶剂)及温湿度波动环境中,可能导致材料老化、变色、开裂或抗菌性能下降。氙灯老化试验通过模拟全光谱阳光(含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加速材料老化过程,验证其在长期使用中的稳定性。(1)模拟自然老化效果:580小时氙灯试验可等效于自然环境中数年的老化效应,提前暴露潜在缺陷(如表面粉化、强度下降),避免台面在使用中因材料劣化引发安全隐患。(2)特殊环境适配性:实验室可能涉及生物、化学等多学科交叉实验,台面需耐受高频次清洁消毒及化学腐蚀,580小时氙灯老化测试是验证其综合耐受性的科学手段。2.保障实验室安全与长期经济效益。(1)预防安全隐患:老化后的台面若出现裂纹或变形,可能因试剂渗漏或承重能力下降导致安全事故。580小时老化测试可筛选出耐久性达标的材料,确保台面在全生命周期内安全可靠。(2)降低维护成本:实验室台面更换成本高且影响科研进度。通过580小时氙灯老化试验筛选的高稳定性材料,可显著延长使用寿命,减少维修或更换频率,长期经济效益显著。结论:我学院要求实验台理化板台面进行580小时氙灯老化试验,是从安全性、经济性及科研需求适配性出发的科学决策。该测试不仅是材料性能的“压力测试”,更是实验室长期稳定运行的必要保障。若省略此环节,可能导致台面提前老化、数据可信度不足,甚至引发安全隐患,最终增加隐性成本。(图略)。二、疑问2)回复:(一)、防潮性能试验要求的必要性。本项目要求防潮性能试验 (100华氏度、饱和湿度环境1000小时无变化),主要基于以下考量:1.实验室环境特性:实验室常涉及化学试剂、液体实验,高湿度环境,在这样的环境里,家具的金属部件极易生锈,涂层也会逐渐脱落,不仅影响美观,还会进一步加速损坏。损坏的家具在使用中可能突然发生故障,对实验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2.客户需求:在本项目的实验室中,实验类型丰富多样,涵盖组培、养虫、普通理化以及生物实验等。复杂的实验内容决定了实验环境的复杂性,各类实验对环境湿度的要求差异较大,极易产生高湿度的情况。所以,必须高度重视防潮性能。3.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通过防潮性能试验筛选的高稳定性材料,可显著延长实验台使用寿命,减少维修或更换频率,降低长期维护成本。若设备因性能不足导致实验中断或数据丢失,可能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此外,项目所在地浙江,每年梅雨季节持续四到五十天,空气湿度极大,这就更凸显了防潮性能的必要性。(二)承载能力测试要求的必要性。本项日要求承载能力试验(承重≥500kg 且1200小时无破坏的要求),主要基于以下考量:1.实验场景需求:中央实验台、边台需承载精密仪器、样品容器等重物,长期稳定性是保障实验安全的基础。实验室台面需承载大型仪器(如色谱仪、光谱仪等)及实验器材,承重能力不足可能导致台面开裂或塌陷,引发安全事故,1200小时承重试验(约50天)模拟台面在长期负载下的性能表现,确保其在使用周期内不发生结构性破坏,保障实验安全。2.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通过承载能力试验筛选的高稳定性材料,可显著延长实验台使用寿命,减少维修或更换频率,降低长期维护成本。若设备因性能不足导致实验中断或数据丢失,可能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结论:我学院要求中央实验台柜体进行防潮性能试验、台面进行承载能力试验,是基于实验室环境复杂性、安全性、科研合规性及经济效益的综合考量。这些试验不仅是设备性能的“压力测试”,更是实验室长期稳定运行和科研安全的重要保障。若省略此环节,可能导致设备提前损坏、实验中断甚至安全事故,最终增加隐性成本。(图略)三、疑问3)回复:防潮性能试验要求的必要性。本项目要求防潮性能试验(100华氏度、饱和湿度环境1000小时无变化),主要基于以下考量:1.实验室环境特性,实验室常涉及化学试剂、液体实验,高湿度环境,在这样的环境里,家具的金属部件极易生锈,涂层也会逐渐脱落,不仅影响美观,还会进一步加速损坏。损坏的家具在使用中可能突然发生故障,对实验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2.客户需求:在本项目的实验室中,实验类型丰富多样,涵盖组培、养虫、普通理化以及生物实验等。复杂的实验内容决定了实验环境的复杂性,各类实验对环境湿度的要求差异较大,极易产生高湿度的情况。所以,必须高度重视防潮性能。3.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通过防潮性能试验筛选的高稳定性材料,可显著延长实验台使用寿命,减少维修或更换频率,降低长期维护成本。若设备因性能不足导致实验中断或数据丢失,可能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此外,项目所在地浙江,每年梅雨季节持续四到五十天,空气湿度极大,这就更凸显了防潮性能的必要性。(图略)四、疑问4)回复:(一)、防潮性能试验要求的必要性。本项目要求防潮性能试验(100 华氏度、饱和湿度环境1000小时无变化),主要基于以下考量:1.实验室环境特性:实验室常涉及化学试剂、液体实验,高湿度环境,在这样的环境里,家具的金属部件极易生锈,涂层也会逐渐脱落,不仅影响美观,还会进一步加速损坏。损坏的家具在使用中可能突然发生故障,对实验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2.客户需求:在本项目的实验室中,实验类型丰富多样,涵盖组培、养虫、普通理化以及生物实验等。复杂的实验内容决定了实验环境的复杂性,各类实验对环境湿度的要求差异较大,极易产生高湿度的情况。所以,必须高度重视防潮性能。3.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通过防潮性能试验筛选的高稳定性材料,可显著延长实验台使用寿命,减少维修或更换频率,降低长期维护成本。若设备因性能不足导致实验中断或数据丢失,可能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此外,项目所在地浙江,每年梅雨季节持续四到五十天,空气湿度极大,这就更凸显了防潮性能的必要性。(二)承载能力测试要求的必要性。本项目要求承载能力试验(承重≥500kg且1200小时无破坏的要求),主要基于以下考量:1.实验场景需求:中央实验台、边台需承载精密仪器、样品容器等重物,长期稳定性是保障实验安全的基础。实验室台面需承载大型仪器(如色谱仪、光谱仪等)及实验器材,承重能力不足可能导致台面开裂或塌陷,引发安全事故,1200小时承重试验(约50天),模拟台面在长期负载下的性能表现,确保其在使用周期内不发生结构性破坏,保障实验安全。2.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通过承载能力试验筛选的高稳定性材料,可显著延长实验台使用寿命,减少维修或更换频率,降低长期维护成本。若设备因性能不足导致实验中断或数据丢失,可能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结论:我学院要求中央实验台柜体进行防潮性能试验、台面进行承载能力试验,是基于实验室环境复杂性、安全性、科研合规性及经济效益的综合考量。这些试验不仅是设备性能的“压力测试”,更是实验室长期稳定运行和科研安全的重要保障。若省略此环节,可能导致设备提前损坏、试验中断甚至安全事故,最终增加隐性成本。
十、《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显示: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材料及制品的术语和定义、燃烧性能等级、燃烧性能等级判据、燃烧性能等级标识和检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及制品等的燃烧性能分级和判定。5、燃烧性能等级判据:......5.2建筑用制品:5.2.1窗帘幕布、家具制品装饰用织物;电线电缆套管、电器设备外壳及附件-电器、家具制品用泡沫塑料;软质家具和硬质家具。......。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显示: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4 要求:木家具产品应符合表1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表一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项目:甲醛释放量mg/L,限量值:≤1.5;项目:重金属含量(限色漆)mg/kg:可溶性铅:限量值:≤90;可溶性镉:限量值:≤75;可溶性铬:限量值:≤60;可溶性汞:≤60。GB 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显示:3 要求:3.1 建筑主体材料:建筑主体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IRa≤1.0和Ir≤1.0。对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IRa≤1.0和Ir≤1.3。3.2 装饰装修材料:本标准根据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水平大小划分为以下三类:3.2.1 A 类装饰装修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3要求的为A 类装饰装修材料。A 类装饰装修材料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3.2.2 B类装饰装修材料:不满足A 类装饰装修材料要求但同时满足IRa≤1.3和Ir≤1.9要求的为B 类装饰装修材料。B类装饰装修材料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Ⅱ类民用建筑物、工业建筑内饰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的外饰面。3.2.3 C类装饰装修材料:不满足A、B类装修材料要求但满足Ir≤2.8要求的为C类装饰装修材料。C类装饰装修材料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与产品(或者服务)的实质性要求分属不同采购需求,投标供应商相应提供不同响应资料,彼此不能等同。经审查,采购需求“▲(未提供样品或样品提供不全的,投标无效)”属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样品的实质性要求,而非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在规定了前述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评审条款“样品”中设置“外观、结构”“制作工艺及质量”等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故,投诉人主张“样品即作为资格条件又作为评审因素”“明显违反了87号令中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需求“中央实验台1”“中央实验台2”“实验边台1”“实验边台2”中分别设定“环保性能:金属件喷涂层环保性能符合GB18584-2001标准:其中汞、铅、镉、铬、重金属物检测结果应为未检出”“重金属检测需参照GB18584-2001标准,满足4种重金属含量:可溶性铅≤0.3mg/kg、镉:未检出、铬≤0.7mg/kg、汞:未检出”“依据GB6566-2010标准要求:放射性核素限量≤0.1”“依据GB8624-2012标准要求:燃烧性能项目检测达到B1(C-s1,d0,t1)级,烟气毒性等级为ZA3级”等技术要求,并在评审条款“技术响应程度”中对应设置评审因素“技术条款低于技术要求(负偏离)的,每项扣2分”。就前述采购需求中设定的“环保性能”“重金属含量”“放射性核素限量”“燃烧性能”“烟气毒性”等相关技术要求,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作了解释说明“相关参数要求均高于GB18584-2001的相关规定”“相关参数要求均高于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仅作为相关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分类的依据,不涉及燃烧性能参数的强制性要求.....引用相关强制性标准,仅起到对参数要求的描述作用”,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也未发现前述技术要求及对应评审因素设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以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评审因素进行加分”,本机关不予支持。另,上述采购需求,均属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的技术要求,而非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投诉人主张“属于把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中央实验台1(核心产品)”采购需求“3.9依据GB/T16422.2-2022标准要求:进行580小时以上氙灯老化试验”“中央实验台2”“2.15 防潮性能试验:试样放置在100华氏度、饱和湿度的环境中1000小时,应无明显变化”“3.3 承载能力:需满足承重≥500kg,承重时长≥1200h未出现破坏的要求”,“实验边台1”采购需求“2.15 防潮性能试验:试样放置在100华氏度、饱和湿度的环境中1000小时,应无明显变化”,“实验边台2”采购需求“2.15 防潮性能试验:试样放置在100华氏度、饱和湿度的环境中1000小时,应无明显变化”“3.3 承载能力:需满足承重≥500kg,承重时长≥1200h未出现破坏的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项目验收时采购人有权对技术要求中的任意参数进行抽检,中标人须无条件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具有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并未要求供应商在投标环节提供投标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故,投诉人以“本项目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开标为20天,而技术要求的试验时长超过了20天”为由主张“明显就是为特定的供应商量身定做的技术参数,故意排斥、歧视其他潜在供应商,存在倾向特定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提供了《关于浙江农林大学实验室家具及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SZB-Z(H)-B25043(GK))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拟证明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项目实施方案”“产品功能及配置”“售后服务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安装调试方案”“技术服务、培训”“样品”等评审条款进行评分。经审查,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单项分值未超过5分,并且分成4档、5档或者6档,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对其主张“本项目的评标标准中主观分的评审定义不明确/有歧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未设置相应等次的唯一评分分值”会“造成采购活动的不公平”,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粤小微(东莞)招投标有限公司对浙江农林大学实验室家具及设备采购项目(编号:QSZB-Z(H)-B25043(GK),标项二:农学院实验室家具及设备采购)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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